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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服务体系规划
 

第 112 条 全盟旅游接待床位数在 2008 年达到 8.22 万张,其中宾馆饭店 4.93万张,度假中心2.47 万张,其它 0.82 万张;2015 达到 24.37 万张,其中宾馆饭店9.75万张,度假中心 9.75万张,其它4.87万张;2020年达到 29.78万张,其中宾馆饭店 11.68万张,度假中心 12.33万张,其它 5.77万张。
第 113 条 为了克服旅游淡季和旺季的矛盾,提高接待设施的利用率,应大力发展各种辅助住宿设施,包括牧户旅游点、野营基地、汽车旅馆、农家乐和老知青接待点等。
第 114 条 完善接待设施的管理。进一步加强锡林浩特、二连浩特作为旅游接待中心的地位,建设成为锡林郭勒旅游服务的窗口;旅游刚起步的旗县要大力鼓励和推广牧户家庭旅游接待点;现有度假村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,丰富娱乐活动的类型,在东乌珠穆沁、正蓝旗可建设高档度假别墅区;经常评估和审核宾馆饭店的服务质量,提高旅游住宿接待水平;对非星级饭店和各类辅助接待设施着重抓好卫生、服务质量改变分布乱、环境恶劣、卫生差的现状;改善公共厕所的卫生条件。
第 115 条 各种餐饮服务设施都要遵照服务多元化、文化艺术化、品牌化、纯正化的规则,改善服务,突出特色。
第 116 条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、与环境相协调原则、简洁鲜明原则、尊重旅游资 源的科学和历史文化内涵原则,建立旅游解说系统,包括交通引导系统、景区牌示系 统、便携式解说系统、高科技解说系统、导游解说系统等。
第 117 条 加强旅游购物设施建设。在锡林浩特市现有的基础上,规划修建“旅 游购物一条街”;提升二连浩特市现有旅游购物市场的档次和品位;在各地宾馆、饭 店和旅游景点设立旅游商品商店;在几个重点旅游旗县建立“商业一条街”;规范商 贩的经营方式,统一管理和定价。
第 118 条 积极发展旅行社。吸引国家级大旅行社在锡林郭勒成立分社,鼓励各旅行社开发和培育自己的品牌,加强旅行社的地区协作,加强旅行社导游员的业务培训,根据客源市场细分进行不同侧重的营销,旅行社要加强与区内各景点、服务接待单位的合作,积极开展旅游咨询活动,建立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机制,加强旅行社的行业管理,鼓励发展多种旅行社运行体制。
第 119 条 按照“防患于未然”原则、教育与干预相结合原则,与旅游项目开发同时原则,建立旅游安全系统,加强旅游安全管理。与气象部门配合,及时将自然灾害信息传递给游客并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;建立景区安全防护和警示系统;建立环境疾病预防系统;建立医疗、急救保障系统;建立景区公共安全保障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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