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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骑马(乘驼)旅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条
为加强自治区旅游景区(点)骑马(乘驼)旅游经营活动管理,规范旅游市场秩序,强化服务质量,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旅游业良好形象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骑马(乘驼)(以下简称“骑乘”)旅游是指在旅游景区(点)为增加旅游活动项目,以经营为目的,为游客提供骑乘浏览和照相等服务,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。
第三条
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A级旅游景区(点),即凡为游客提供骑乘经营服务的A级景区都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
旅游A级景区(点)【以下简称景区(点)】是经营骑乘旅游经营活动主体。试行由景区统一管理、统一收费、统一投保、统一服务,遵循规范、优质、安全、卫生的管理原则,建立良好的旅游经营秩序。
第五条
骑乘经营活动应由旗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。凡开展骑乘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都应接收旗县以上旅游局管理,应取得所在地兽医检疫部门对马匹、骆驼检疫合格证并与保险公司办理骑乘保险手续。上述检疫合格证、投保保险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办。凡依托景区(点)经营骑乘旅游活动的自然人,应与景区(点)签订经营合同,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,由景区(点)实行统一管理。
第六条
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,开展骑乘旅游经营活动,应由旅游景区(点)设置与马匹(乘驼)数量相适应的骑乘活动固定场地;设有固定场地的应有进出口通道,场地外均应设有售票处、休息处、物品保管处;还应设有各项服务须知告示牌;景区(点)骑乘马匹(骆驼)数量至少10匹(峰);每一匹马(骆驼)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护工。
第七条
骑乘安全护工(以下简称“护工”)应由旅游景区(点)委派。护工必须经旗县医院体检合格,通过旅游景区(点)旅游安全培训,有一定骑乘经验和必要的安全知识人员。护工要保证场地的安全、整洁卫生,礼貌服务。骑乘前向游客介绍骑乘安全须知,仔细检查骑乘鞍具的安全性;骑乘活动中应跟随游客进行安全保护技术要领指导;骑乘活动结束后,提醒游客带好物品并整理场地鞍具。
第八条
骑乘游客应按照护工的安全提示文明起车那个,服从护工的管理。
第九条
骑乘旅游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收费,明码标价,出售骑乘马(驼)活动票,统一收费。要提醒游客主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。对旅行社的旅游团队中介服务佣金,严格执行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中介服务佣金暂行管理办法》,由景区(点)与旅行社签订旅游中介服务佣金协议,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明确维护游客权益的共同责任;明确旅行社的佣金比例、结算方式、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协议内容,不得给导游人员回扣。
第十条
无营业执照经营旅游骑乘活动的,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。
第十一条
开展骑乘旅游经营活动,不按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九条规定经营的,经查实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罚。
第十二条
由A级景区(点)骑乘旅游经营活动造成的安全事故,游客收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责任由骑乘旅游经营活动景区(点)法人负责承担;并由骑乘旅游经营活动景区(点)法人先行实施救治和赔偿。
第十三条
游客拒绝护工服务,不听劝阻,擅自骑乘发生人身伤害、马匹(乘驼)伤害、骑乘鞍具损坏的,责任应由旅游客负责。
第十四条
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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